版权所有者状告图书馆上传作品供用户下载侵权

发布时间:2016-09-26      阅读次数:337

        在图书馆的网站上阅读文学作品再普通不过,一些图书馆也会不定期上传部分经典作品供读者下载分享。可这样的举动是否构成侵权?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版权所有者追到南宁,状告南宁某城区图书馆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后者赔偿6万余元损失。

        图书馆惹官司

        传作品供用户下载

        12月16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其公司通过与作家海岩、霍达签订授权书及合作协议,取得了《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死于青春》、《穆斯林的葬礼》3部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独立对上述授权范围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今年年初,该公司偶然发现,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所有并管理的网站上传了上述3部涉案作品供网络用户下载,而这一行为是没有得到中文在线公司授权的。经统计,侵权数字为1051千字,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060元以及打官司所花费用6800元。

        被告某城区图书馆对于这样的起诉感到意外,其辩称图书馆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是否构成侵权

        双方就焦点发表辩论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某城区图书馆是否侵害中文在线公司对涉案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城区图书馆在其网站上上传涉案作品供读者下载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中文在线公司要求某城区图书馆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合法有据”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中文在线公司认为,公司通过与相关作者签订使用权,并可以自己名义提出权利主张,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许可在图书馆网站上传播涉案作品,属于侵害中文在线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对此,被告方则认为,图书馆是公益组织,没有任何收入,对方在网站上提供作品,可供读者阅读、复制和下载,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图书馆通过复制后上传到自己的网站,属于合理使用。

        对于图书馆所参考的相关条例,中文在线公司不予认同,其认为对方行为并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第一款规定,该条只是适用于本馆馆舍内使用,但对方网站是针对于社会大众。公司方面并未授权对方进行传播,对方没有传播权,且对方至今还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作品,构成侵权。

      对此被告反驳称,本馆馆舍内不只是限于某一个区,而是针对全国范围。对方允许在网站上复制作品就说明其允许别人进行阅读并复制收藏。

        赔偿是否合理

        调解不成再作宣判

        针对赔偿问题,中文在线公司指出,侵权造成的损失应当参考侵权范围、时间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广西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来确定。根据数字图书在版编目CIP来统计,3部作品累计1051千字,按照1000字60元计算共计63060元。赔偿经济损失还应包括律师费、公证费6800元。

        这一赔偿数额在图书馆方面看来过于夸张。图书馆认为,作品在网站上的点击次数少,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是轻微的。且对方曾打过类似侵权官司,对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知识熟悉,无需聘请律师。另外,因对方公证取证涉及多部作品,也包括案外作品,将所有作品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不合理。

        双方都有调解意向,但由于中文在线公司暂时无法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当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成功,庭后将继续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原文出处]  http://www.nnwb.com/html/2014-12/18/content_127082.htm
[作    者]  周志英 通讯员 孙晓梅 涂媛媛
[单    位]  南宁晚报多媒体数字报
[编    辑]  湖南省高校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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